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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拍卖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28 15:47:27 | 浏览次数:

重庆市拍卖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拍卖行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  会员入会手续

第三条  凡重庆市内从事拍卖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符合《重庆市拍卖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自愿参加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并附单位的基本情况),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协会秘书处。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对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通知申请单位填写入会申请表。

第五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批准入会,由秘书处颁发统一印制的会员证书,成为协会的正式会员。

第六条  单位会员要指派专人为信息联络员与协会保持联系,通讯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如有变化应及时通报协会。

第七条  会员证书如有丢失必须在公开媒体上声明作废。会员如因会员证书丢失或损毁需要补发的,须向协会提出申请,并缴纳工本费。

第三章  会员退会手续

第八条  会员因下列原因退会时,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将会员证书交回协会注销。

(一)会员因自身愿望要求退会的;

(二)因单位破产或撤销的。

第九条  退会会员必须在退会前完成在协会内所承担的任务。若不履行该项任务而由此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该退会会员承担。

第十条  会员因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严重影响本协会声誉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劝退或除名处理。并责成其交回会员证书,在协会内部进行通报。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本协会章程中所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协会单位会员缴纳的会费标准是:

1、副会长单位:     5000元/年       2、理事单位:     3000元/年      

3、会员单位:       2000元/年

第十三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从接到协会秘书处通知后的一个月内,按要求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新批准入会的会员,上半年批准入会的,应缴纳全年会费,下半年批准入会的,应缴纳半年的会费。

第十五条  二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会员,即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并通报全体会员单位。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退会不退费。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第一届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条款如需修改,需经协会理事会2/3的多数通过。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秘书处协商处理,并报理事会备案。

重庆市拍卖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拍卖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社会团体、单位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协会资金利息;

(四)购买政府有关部门服务或补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协会的经费开支。

(一)协会开展活动的费用。包括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印刷费、稿费、保险费、行业资料及专业杂志订阅费;

(二)协会的管理费和办公费用;

(三)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费用,如工资、补贴和奖励等;

(四)协会添置的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的费用;

(五)协会的对外活动费用;

(六)协会编辑、出版刊物及资料的费用;

(七)其他必须的费用。

第四条  经费管理。

(一)协会设立专用的银行账户,并配备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会计资料,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二)由协会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年度经费收支预算计划,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年度经费决算报告交理事会审议。

(三)协会因工作需要日常费用支出,由协会秘书长审批。超过3000元的支出由会长签署意见后执行。

(四)协会经费的管理由秘书处负责,会长进行监督。秘书处每半年应向理事会进行一次经费收支情况的通报和说明。

第五条  本办法如有修订,由秘书处提出建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秘书处协商处理,并报协会理事会备案。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00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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