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拍卖行业协会章程
(经2021年11月8日第五届全体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民政局核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重庆市拍卖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CHONGQING ASSOCIATION OF AUCTIONEER
英文缩写:CQ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重庆市辖区内从事拍卖及与拍卖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学、研究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为会员、行业和政府服务为宗旨,发挥桥梁、纽带、协调、服务的功能,推进我市拍卖事业改革发展,维护拍卖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增强行业凝聚力和行业自律、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全行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重庆市商务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是重庆市商务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活动地域为重庆市辖区范围。协会住所:重庆市渝中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拍卖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参与行业发展规划制定,提出行业改革发展政策意见建议,开展拍卖行业理论研究,促进拍卖行业产学研协同发展;
(二)承接政府部门转交的相关工作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制定行规、会约,开展行业自律,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和经营;
(三)依法开展行业调查、分析、发布,根据授权组织和实施行业统计;整理行业基础资料,研究行业发展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开发信息资源、优化信息网络、更新和维护协会媒体信息,充分利用互联网做好行业宣传,为会员和行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持,为政府部门和协会开展工作提供依据;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调解决行业发展和企业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五)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机制;组织编写拍卖专业教材、行业刊物等资料;制定行业培训计划,做好拍卖师资格考试、注册和年检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举办讲座、研讨会、培训班,提高行业职工队伍素质;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行业经验交流,表彰先进;举办各类信息、技术和业务交流活动,促进企业间、行业间协作;发挥专家和社会智力资源优势,为会员、司法机构、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和法律咨询服务;
(七)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服务对象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八)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行业参加国际同行业组织的相关活动,组织会员参与国际交流,开展学术课题研究等方面合作,依法依规组织对外考察和接待来访等外事活动。
(九)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增强行业及企业的社会责任;
(十)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承担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代表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并保持其相对稳定。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实力和影响的企业;
(二)与拍卖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资料,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登记证或事业单位登记证;
2、企业拍卖经营许可证;
3、诚信经营承诺书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三)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行规行约及本会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本会的工作,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五)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本章程行为,给行业造成负面影响,情节一般的给予警告;
(二)违反本章程行为,给行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行为,给行业带来重大负面影响的,给予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行为,给行业造成重大影响损失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匾。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
(二)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负责人、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议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每届五年。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
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须到会会员2/3以上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须有到会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选举产生负责人,以得票数多的侯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3;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决议和本会章程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1/3,且为奇数。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养;
熟悉拍卖行业管理情况;
在本地区有一定的影响力及知名度,经营业绩突出。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一)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二)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但通讯会议不得决定本会负责人的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0-12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并具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
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但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秘书长和会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拍卖及与拍卖相关工作的,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情况特殊,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秘书长聘任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会长,并于该会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六)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八)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决定;
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由会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年龄不超过65周岁。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本会监事人选由会长办公会推荐,理事会通过,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三)本会接受并支持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法定帐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共重庆市拍卖行业协会党支部,开展党的组织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治方向,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协会的党建工作。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本会非党员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
本会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过半数到会会员表决通过。按照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收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拍卖事业的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十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一条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会员大会表决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通过有效。
第六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终止,并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拍卖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年11月8日第五届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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