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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拍卖行业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22-09-28 14:32:23 | 浏览次数:

重庆市拍卖行业自律公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重庆市拍卖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和规章,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市场秩序,反对不正当竞争,促进我市拍卖业健康有序发展,经全市拍卖企业一致同意制定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第一条 重庆市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市拍卖行业的自律性组织,负责对全市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和管理,并负责本公约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在重庆市行政辖区内设立的拍卖企业以及其他国内拍卖企业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 拍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拍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业务需要的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重庆市拍卖行业协会欢迎一切合法组织和个人对拍卖企业进行社会监督,欢迎对拍卖企业的不规范经营行为进行举报或指证。

第二章  自律规定

第五条 拍卖企业应自觉维护拍卖市场秩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热情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定,提倡同业相敬,荣辱与共,公平竞争,共同发展,共树拍卖业的公信力。坚决反对相互拆台,恶意诋毁,恶性竞争,不计后果的短视行为,共同维护行业利益和行业整体形象。

第六条 拍卖企业不得聘请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等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公司顾问;不得以发放“顾问费”、“股权分红”等名义向有关部门或人员发送现金或物品;不得在帐外暗中给予委托方单位或个人回扣;不得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取得标的;不得利用挂靠或分成方式,通过中间人获取拍卖业务。

第七条 拍卖企业不得以零佣金方式向委托人争取拍卖标的,也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更不能以降低佣金方式撬取其他拍卖企业正在洽谈或承揽的拍卖标的。

第八条 拍卖企业不得违反《拍卖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织拍卖活动。做好委托合同签订、拍卖公告发布、拍卖标的展示及拍卖实施工作。严格对拍卖标的的审查,如实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严格对竞买人资格的审核,主动配合工商、公安部门加强对拍卖活动的监管,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拍卖企业不得违反拍卖法定程序,先确定买受人再举办拍卖会;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不得与竞买人串通或为竞买人串通提供条件,损害国家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在拍卖活动中雇佣人员操纵价格,制造虚假竞买气氛。

第十条 拍卖企业不得弄虚作假,谎报、虚报拍卖成交业绩。应认真做好竞买人登记、成交确认书签署、拍卖笔录、有关业务活动帐簿和相关档案的建立保管工作,准确及时填报拍卖成交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吞或扣压拍卖货款。

第十二条 拍卖企业不得把本企业的拍卖经营权以承包、出租的方式,租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得为非拍卖企业提供国家注册拍卖师举办以拍卖为名义的经营活动;不得进行公开拍卖以外的交易;不得未经公开拍卖对外开具“成交确认书”。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严禁私设分支机构。严禁以拿回扣、搞分成手段聘用非拍卖企业人员招揽业务,扰乱拍卖市场。企业异地拓展业务应注意处理好与当地拍卖企业的关系,提倡互相协作、互相支持、互利互惠、共同发展,鼓励合法有序竞争。

第十四条 拍卖活动必须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企业要加强对本企业注册拍卖师的管理;拍卖企业之间拍卖师的流动要符合中拍协《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拍卖企业不得聘用其他拍卖企业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又未经拍卖师注册企业同意的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第十五条 拍卖企业用工必须按《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之间禁止互相挖人拆台,以不正当手段聘用拍卖专业人员。也不得无故限制拍卖专业人员的正常合理流动。

第三章  处罚条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公约第六条,聘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等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公司顾问并向他们发放现金或物品的,给予警告处分;利用挂靠或分成方式,通过中间人获取拍卖业务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取得拍卖标的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档案;情节严重的由市拍协建议中拍协降低或注销已评定的企业资质,或取消申报资格;触犯刑律的,提请国家有关司法部门处理,开除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违反本公约第七条,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拍卖合理支出费用的比例收取佣金或以零佣金方式向委托人争取拍卖标的;以降低佣金方式撬取其他拍卖企业正在洽谈或承揽的拍卖标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内部批评通报并记入劣迹档案、建议中拍协给予降低或取消资质等级、取消申报资格等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公约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除由有关部门按《拍卖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协会可根据违章程度和后果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制报考拍卖师、降低或取消资质资格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向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提出取消其拍卖业经营资格,收回经营许可证和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业监督建议,并开除其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违反本公约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企业以不正当手段聘用拍卖师、拍卖专业人员,违反《关于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由市拍协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制两年不得报考拍卖师处分。拍卖师违规执业的建议中拍协不予年检注册,或暂停其执业资格、或吊销资格证书等处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公约是重庆市拍卖企业共同遵守的行业自律性规定,如有违反,由市拍卖行业协会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后做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协会在监督检查拍卖企业行业自律情况时,企业有义务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被处罚拍卖企业对处罚有异议的,可在十天内向协会提出复议意见,协会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常务理事会复议决定。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已经2005年4月15日市拍协一届二次全体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全市拍卖企业共同签署,成为各会员单位共同遵守的自律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属重庆市拍卖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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