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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重庆市拍卖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27 11:34:54 | 浏览次数:

重庆市拍卖行业协会文件

重拍协【20268

                 

关于征求《重庆市拍卖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健康、有序、合规发展,更好地发挥分支机构在行业服务、自律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政部最新出台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秘书处起草了《重庆市拍卖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本会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与程序、组织架构与负责人管理、业务活动规范、财务与印章管理、监督考核及终止撤销机制等核心内容,旨在有效防范分支机构运行中的各类法律与合规风险,全面提升协会内部治理水平。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会员单位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请于2026年9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版反馈至协会秘书处。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郑旖

联系电话:023-63616169

电子邮箱:1430308205@qq.com

附件:《重庆市拍卖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意见稿)》

 

重庆市拍卖行业协会

2026年8月27日

 

 

 附件:

 

重庆市拍卖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意见稿)

 

重庆市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称“协会”)为加强分支机构管理,规范行业行为,保证各分支机构的工作健康有序进行,达到协会与分支机构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目的,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列》,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协会分支机构是指经协会负责申请,民政部批准备案登记设立或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各专业委员会、协会分会等。

第二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须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成立,方可开展工作。各分支机构用章由协会印章统一用章,经协会会长或秘书长签字批准后使用。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协会名称,对外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

第四条 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章程,但应制定工作规则或管理办法。其内容不得超出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与协会章程相抵触。

第五条 分支机构由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组成。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人选由协会会长提名,提交协会理事会表决并聘用。一般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

第七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换届工作原则上与协会换届工作同步。如遇特殊情况,由协会会长提名,提交理事会表决并聘用。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五年,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由理事会批准延长或终止。

第九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发展会员,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管理。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会员,会费由协会统一收取。各分支机构不得重复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十条 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会费,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约定比例分配给分支机构使用,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为保证分支机构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其日常工作由各分支机构主任主持。协会对各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在职责范围内对各分支机构的工作提供便利和帮助。

第十二条 协会对分支机构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制度。每年由协会与分支机构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协议)和奖惩办法。协会对各分支机构单项活动可进行单项业绩考评。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对协会负责,每半年、一年定期向协会报告工作计划和总结;举办培训班、展会、研讨会、技术交流会、行业标准制定等重大活动前须向协会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工作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各项工作,工作中与协会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不得从事有损于协会利益、行业利益和声誉的事情,或发表有损于协会和行业名誉的言论。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要树立全局观念,在业务活动中应注意和其他分支机构以及协会之间的相互配合,在与协会整体工作安排发生冲突时,要进行调整,顾全大局,保证协会整体利益。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遇到涉及“三重一大一外事”的事项等,需征得会长同意,特别重大的事项须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为协会负责人,也可根据需要由专委会委员担任;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提出聘任、解雇、工资、奖励等方案。人事方面向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

按照民政部对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不得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均纳入协会财务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各分支机构应符合民政部和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实行自收自支原则,收入全部进入协会账户,支出全部从协会账户发生,不得从事设立“小金库”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根据中央社会工作部、驻中央社会工作部纪检监察组联合发布的《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接受党组织和监事会等组织的工作监督。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内部其他管理制度、规章可在符合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和协会制度、规章统一要求下自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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